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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高管"裸奔"派驻:无劳动合同的董事长之殇

当集团"自己人"遇上法律真空——拆解无合同派驻的七大风险与合规路径

公司治理 | 劳动法 | 派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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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点击展开各章节)

  1. 典型场景还原
  2. 法律关系解析:你到底是谁的人?
  3. 合规路径与最佳实践
  4. 七大风险逐一拆解
  5. 真实案例警示
  6. 自查清单
  7. 法律依据与参考
一、典型场景还原

1.1 基本场景

张某,某集团公司副总裁。2020年起在集团总部工作,负责战略投资板块。张某从入职至今从未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团HR认为"高管不需要签劳动合同",张某本人也未在意。

2023年3月,集团董事长口头通知张某:"去子公司A当董事长,把那边业务搞起来。"张某随即赴任,但:

  • 子公司A的董事会未召开正式会议进行选任
  • 张某与子公司A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 张某的社保仍挂在集团总部一家关联公司名下(非集团本体)
  • 薪酬由集团财务"内部走账",发放到张某个人账户
  • 集团未出具任何书面委派函或任命文件
0份
张某持有的
书面劳动合同
2个
可能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的单位
3年
无合同工作年限
(集团阶段)
11个月
超过法定签订
合同期限

1.2 常见变体

张某的情况并非个案。以下变体在实务中同样普遍:

  • 集团创始人/实控人:创始人同时担任多家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任何一家均无劳动合同
  • 家族企业:家族成员在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流动任职",从未签过合同
  • 国有企业干部调任:上级单位行政任命干部到下属企业任董事长/总经理,仅有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而无劳动合同
  • "影子高管":名义上是子公司董事长,实际仍在集团办公,子公司日常由其他人打理
为什么这种安排如此普遍?
  • 高管特权幻觉:企业普遍认为"高管不是普通劳动者,不需要签劳动合同"
  • 集团管控惯性:集团将子公司视为"内部部门",派人过去就像"换个办公室"
  • 信任替代制度:老板与高管之间的个人信任替代了法律文件
  • 法律意识盲区:不知道董事长也可以同时是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三、合规路径与最佳实践

3.1 三种合规路径

路径一:集团签订劳动合同 + 出具委派函

1
集团与高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岗位、薪酬、社保缴纳等
2
集团出具书面委派函
明确委派至子公司的期限、职务、工作内容
3
子公司董事会正式选任
召开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
集团负责薪酬发放与社保缴纳
作为劳动关系归属方,承担用人单位全部法定义务
推荐指数:最高

此路径法律关系最清晰,适用于大多数集团派驻场景。劳动关系在集团,委任关系在子公司,权责分明。

路径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集团委派协议(三方)

1
子公司与高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高管的用人单位为子公司
2
集团、子公司、高管三方签订委派协议
明确集团对薪酬的补贴安排、子公司的管理权限、高管的双重汇报义务
3
子公司负责社保缴纳与个税代扣
子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集团按协议向子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
适用场景

适用于高管需长期驻扎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的情况。优点是子公司对高管有更强的管理约束力。

路径三:双重劳动关系安排(特殊情况)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高管可能同时与集团和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此路径法律争议较大,不建议作为常规方案

3.2 六项合规要点

最佳实践清单
  1. 合同先行:在高管到岗之前,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应明确工作地点包含子公司的可能性
  2. 社保归口:劳动合同签订方即为社保缴纳方,杜绝"第三方代缴"
  3. 薪酬透明:明确薪酬发放主体、标准、代扣代缴义务人,避免"内部走账"
  4. 工伤覆盖:确保工伤保险缴纳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或在委派协议中明确工伤责任承担
  5. 竞业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同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明确竞业补偿标准和违约金
  6. 程序合规:子公司董事会选任决议、工商变更登记、集团委派函——三份文件缺一不可
四、七大风险逐一拆解
风险一:劳动关系认定风险 — 双倍工资赔偿
风险等级:极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某的情况:

  • 在集团工作3年无书面劳动合同 → 集团可能面临最高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
  • 在子公司任职无书面劳动合同 → 子公司同样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
  • 集团与子公司可能互相推诿用工主体责任

司法实务要点:

  •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 但如果高管本人负责人事管理,部分地区法院会认定其"有权签订但怠于签订",不支持双倍工资——各地裁审口径不一
  • 满一年未签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二:社保断缴/追缴风险 — 行政处罚 + 被迫解除
风险等级:高

社保由关联公司X代缴,既非集团也非子公司,存在缴纳主体错配问题。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是谁?集团?子公司?都没签合同
  • 代缴无效风险:社保行政部门查实后,可能认定关联公司X代缴的社保无效,要求实际用人单位补缴
  • 被迫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行政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风险三:工伤保障真空 — 谁来承担工伤赔偿?
风险等级:极高(一旦发生后果严重)

高管出差、商务应酬、加班猝死……工伤风险并不因职位高而消失。

  • 工伤保险缴纳主体错误:社保在关联公司X名下,若张某在子公司A工作时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可能拒绝赔付
  • 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集团与子公司互相推诿:集团说"人在子公司工作",子公司说"人是集团派来的"——工伤员工陷入维权困境
  • 赔偿金额巨大:高管收入基数高,一旦认定工伤(尤其是工亡),赔偿金额可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风险四:薪酬税务风险 — 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不清
风险等级:中高

薪酬发放归口不明,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合规问题。

  •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明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集团发薪但张某在子公司任职,谁是扣缴义务人?
  • "内部走账"的税务风险:薪酬通过关联公司内部往来账划转,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个人所得税
  • 年终奖/股权激励:高管收入结构复杂,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载体,各项收入的性质认定(工资薪金 vs. 劳务报酬)影响税率
  •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集团承担薪酬成本但人在子公司工作,可能涉及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转移定价问题
风险五:竞业限制/保密真空 — 离职后可自由竞争
风险等级:中高

无劳动合同 = 竞业限制条款无法律载体。

  • 竞业限制条款依附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条款——没有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无从约定
  • 董事的忠实义务 ≠ 竞业限制:《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忠实义务仅限于在任期间,一旦离任即不再受约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 商业秘密保护薄弱:缺少保密协议,即使高管掌握大量核心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度极高
  • 实务后果:高管离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对手或自行创业,企业几乎无法阻止
风险六:职务行为效力质疑 — 董事长签的合同有效吗?
风险等级:中

任职程序瑕疵可能成为交易对手的攻击点。

  • 董事会选任程序缺失:《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未经董事会正式选任,张某的董事长身份存在程序瑕疵
  • 工商登记的表见代理效力:如果张某已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受保护,但公司内部股东可能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 关联交易审批风险:张某以子公司董事长身份与集团签署关联交易,如果任职程序不合法,该交易可能被质疑
  • 对外担保效力: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担保效力
风险七:离职经济补偿争议 — 谁来买单?
风险等级:高

一旦"分手",赔偿金额可能令人瞠目。

  • 工作年限计算:集团阶段3年 + 子公司阶段——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如果集团与子公司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工作年限可能连续计算
  • 补偿基数争议:高管月薪通常远超社平工资3倍上限(经济补偿的法定上限),但超出部分是否计入基数各地口径不一
  • 补偿承担主体:集团说"去找子公司",子公司说"你是集团的人"——张某需先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归属,再主张补偿
  • 违法解除的二倍赔偿:如果企业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赶走"高管,可能面临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赔偿金额估算(以张某为例)

假设张某月薪5万元,工作年限合并计算4年:

  • 经济补偿:5万 × 4个月 = 20万元
  • 违法解除赔偿金:20万 × 2 = 40万元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个月):5万 × 11 = 55万元
  • 合计可能赔偿:高达95万元
五、真实案例警示
案例一:集团高管被子公司"开除"后主张双倍工资获支持

案情:王某系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被集团口头安排至子公司B担任总经理。工作两年后,子公司B以"经营调整"为由解除王某职务。王某从未与集团或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仲裁委认定王某与子公司B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子公司B支付: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万元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万元

启示:子公司B的法务辩称"王某是集团的人,与子公司无劳动关系",但仲裁委根据王某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考勤管理等因素,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案例二:派驻董事长工伤,集团与子公司互相推诿

案情:李某系集团派驻子公司C的董事长。某日出差途中发生车祸受伤。李某社保缴纳在集团名下,但劳动合同为空白(从未签订)。

维权经过

  • 李某向子公司C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子公司C称"李某非本公司员工"
  • 李某转向集团所在地人社局 → 集团称"李某已派到子公司工作"
  • 历时18个月,经劳动仲裁确认李某与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才得以受理

启示: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无劳动合同的派驻高管一旦发生工伤,维权路径极其漫长,黄金救治期可能因此延误。

案例三:离职后竞业纠纷因无合同约束败诉

案情:赵某担任某集团子公司D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三年,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亦无竞业限制协议。赵某离职后立即创办同类业务公司,带走子公司核心客户。

裁判结果:集团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起诉赵某。法院认定:

  • 赵某与集团/子公司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无载体
  • 赵某已不担任董事,《公司法》项下的忠实义务已终止
  • 集团未能证明存在独立的竞业限制协议,诉请被驳回

启示:竞业限制的约束力完全依赖于合同载体。口头默契在法庭上毫无效力。

以上案例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典型案例改编,部分细节已作调整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六、自查清单

对照以下清单逐项检查,评估您的企业是否存在"裸奔"派驻风险:

检查项合规状态不合规状态风险等级
书面劳动合同 与集团或子公司签订 未与任何一方签订 极高
社保缴纳 由劳动合同签订方缴纳 由第三方关联公司代缴或未缴
委派文件 有书面委派函/委派协议 仅口头通知
薪酬发放归口 由劳动合同方发放并代扣个税 集团"内部走账",归口不明 中高
工伤保险 缴纳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缴纳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 极高
竞业限制协议 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单独签订 无任何竞业限制约定 中高
保密协议 已签订书面保密协议 仅有口头默契
董事会选任决议 有正式董事会决议 未经董事会选任
工商变更登记 已完成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 实际任职但未变更登记
如果您的企业在3项以上呈"不合规"状态

建议立即启动合规整改

  1. 与法务或外部律师逐一梳理所有派驻高管的法律关系状态
  2. 优先补签劳动合同和社保归口(风险最高的两项)
  3. 制定标准化的《集团高管派驻管理制度》,防止新的"裸奔"派驻发生
七、法律依据与参考

核心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23-24条:竞业限制相关规定
  • 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 第82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

《公司法》

  • 第67条:董事会的组成与董事长选举
  • 第180-183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 第186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任职期间)

《社会保险法》

  • 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86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 第62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重要规范性文件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各地裁审口径差异提示

各地裁审口径差异较大,以下问题需关注当地规定
  • 高管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北京、上海倾向于区分"有权签订合同的高管"和"一般员工",对负责人事的高管可能不支持双倍工资;广东则倾向于一律支持
  • 关联企业工作年限合并:各地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标准不一
  • 社保代缴效力:部分地区认可第三方代缴(如人力资源公司),部分地区认定代缴无效
  • 董事长双重身份认定:对董事长是否同时具有劳动者身份,各地法院判断标准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