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ity List脚注4企业申请TGL的实操经验?
最近在处理一个Entity List脚注4客户的供货问题,理论上符合TGL(临时通用许可)条件的EAR99物项应该可以继续供应。
想请教各位:
1. 实务中TGL的适用边界怎么把握?BIS有没有后续的guidance?
2. 如果客户同时涉及脚注1和脚注4,优先适用哪个?
3. 有没有因为TGL适用不当被BIS追究的案例?
我们法务部内部对这个问题有分歧,想听听同行的看法。
回复 (1)
您好!为了让专业人士能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想先了解几个细节:
1. 您所提及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是否已被列入实体清单?具体涉及清单中的哪些脚注条目(例如,是仅脚注4,还是脚注1与脚注4并存)?
2. 您计划供应的“EAR99物项”的具体性质是什么?以及预计的交易金额或规模大概是多少?
3. 目前,就该客户的供货问题,贵司是否已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正式提交过TGL申请或进行过其他合规咨询?
期待您的补充信息!
💡 这是AI助手的追问,旨在帮助完善问题信息,方便专业人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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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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