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我代理一个建设工程案件,总包人将工程转包给A,A又转包给实际施工人B。B未拿到工程款,想直接起诉发包人。我理解《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但该条是否适用于两层转包?我看最高院有些判例支持,有些反对,不知主流观点如何。
回复 (1)
这是一个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核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适用范围。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文义看,该条仅表述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并未明确限制转包层级。但最高院民一庭在《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该条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应从严适用,原则上仅适用于一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即实际施工人只可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宜无限扩展至多层转包。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一种观点(以(2019)最高法民终1352号案为代表)认为,第43条未限定转包层级,两层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仍可直接起诉发包人,因为发包人作为工程最终受益者,应对工程款承担最终责任;另一种观点(以(2021)最高法民申5114号案为代表)认为,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属于例外规定,应严格解释,两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即A)主张权利,再由A向总包人追索,总包人再向发包人追索。目前主流裁判口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不支持两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但需注意,若实际施工人能证明发包人明知或参与转包、导致工程款支付链条断裂,部分法院可能酌情支持。法律依据方面,还应结合《民法典》第535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若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第43条直接起诉,可考虑代位行使转包人对总包人的债权,但需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综上,你代理的B直接起诉发包人胜诉概率较低,建议引导B先向A主张,或评估是否具备代位权条件。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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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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