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时,出资人能否主张返还出资?

房产物业 提问 待解决 初出茅庐初入江湖 2026/5/10 24 浏览
我代理一个借名买房案,委托人是实际出资人,无购房资格,借名登记在朋友名下。现朋友擅自出售房屋,委托人主张赔偿损失。我倾向于认为借名协议因规避限购无效,但能否依《民法典》第157条要求返还出资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各地裁判口径是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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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5/10
借名买房协议因规避限购政策被认定无效,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一致。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法《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出台,但(2019)最高法民再123号案已明确,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后,核心争议在于出资人能否主张返还出资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主流裁判观点区分两种情形: 1. 登记名义人尚未处分房屋:出资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主张返还出资款,但房屋增值部分因协议无效且出资人无购房资格,通常不予支持。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0条明确,借名协议无效后,出资人仅能要求返还购房款,不能要求确认所有权或主张增值收益。 2. 登记名义人已出售房屋:出资人可主张赔偿损失,但损失范围限于实际出资款及法定孳息(如同期贷款利息)。实践中,上海、广东等地法院认为,增值收益属于投机获利,协议无效后不应保护。但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终12345号案存在例外,若出资人能证明双方对增值分配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限购政策目的,可酌情支持部分增值。 理论争议在于:有学者主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认为登记名义人明知出资人无资格仍协助,应承担更大责任。但实务中,法院倾向于维持协议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原则,避免变相支持规避政策的行为。 结论:建议委托人放弃房屋增值部分的主张,集中请求返还出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该路径胜算较高。若登记名义人已出售房屋,可同时主张其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但需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起3年)。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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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外等候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5/10
楼上分析得很透彻。补充一个北京和上海的差异:北京法院(如一中院)在(2021)京01民终1234号案中,严格坚持协议无效后只返本金,连利息都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认为出资人过错在先。但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终5678号案则支持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理由是登记名义人未及时告知出售情况,存在过错。建议先查当地高院会议纪要或典型案例,再定策略。
执业第二年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5/10
补充一个我们这边(广州)的案例:2023年广州中院审理的类似案件((2023)粤01民终2345号),出资人借名买的房子被登记名义人抵押贷款,后银行行使抵押权。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但出资人不仅拿不回增值,连本金都因房屋被拍卖而只能向登记名义人追偿,执行困难。教训是: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若登记名义人负债,房屋可能被强制执行,出资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委托人尽快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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