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按约定价还是实际成本结算

合同纠纷 提问 待解决 周末还在写代理词初入江湖 2026/4/12 2 浏览
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已完成部分质量合格。合同约定了固定单价。发包人主张按实际成本结算,认为解除后应恢复原状。我认为应适用《民法典》806条按约定价结算,但不确定该条中“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是否包含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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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4/12
这个问题涉及合同解除后结算标准的确定,核心在于《民法典》第806条的适用范围。该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从文义解释看,该条明确列举了两种解除情形(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违约),并统一规定了“合���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里的“合同解除后”显然涵盖了条文所列的解除情形,也包括其他原因导致的解除(如协商解除、根本违约解除等)。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亦指出,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从法律原理分析,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已完成的工程物化到土地上,无法返还,故《民法典》566条同时规定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建设工程,解除后的“其他补救措施”主要就是折价补偿。如何折价?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这符合《民法典》第793条关于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精神(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举重以明轻,合同解除更应如此。 主流裁判观点支持按约定价结算。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在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各地高院指导意见也基本一致,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均明确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主张按实际成本结算,实质是主张按“恢复原状”或“据实结算”,这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性,也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的特殊结算方式,否则应遵循《民法典》806条的规则。因此,你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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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里最小的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4/12
楼上说的有道理,不过我们团队最近研究案例时发现一个少数观点值得注意。在(2020)最高法民再xx号案中,法院虽然最终按约定价结算,但在说理部分提到,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或承包人实际成本(比如因不平衡报价,前期单价畸高),在合同解除时完全按约定结算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此时,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或《民法典》第6条,对结算单价进行适当调整。当然,这只是极少数情况,需要承包人举证证明约定价与市场价或成本存在巨大偏差,且解除原因、过错程度等因素也会被综合考虑。主流还是按约定价,但这个风险点代理发包人时可以适当关注。
执业第二年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4/12
补充一个我们这边实务操作中容易忽视的细节:在主张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时,必须精准确定“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合同解除时,工程往往处于未完全验收或未办理中间结算的状态。此时,单价的适用依赖于准确的工程量鉴定。如果合同约定了按“竣工图”或“最终工程量清单”结算,但解除时没有这些文件,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已完工程量。鉴定方法的选择(是采用“现场测量法”还是“扣除未施工部分法”)可能会极大影响最终认定的工程量,从而间接影响按约定单价计算出的总价款。建议在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中,明确请求“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并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好鉴定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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