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辅助功能开启时的事故,车企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 提问 待解决 青年律师张初入江湖 2026/4/15 4 浏览
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我方当事人驾驶某品牌汽车,在高速公路开启L2级自动驾驶辅助功能(含自适应巡航和车道居中)时,系统未能识别前方静止故障车辆,导致追尾。我方主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但车企抗辩称用户手册已明确提示此为辅助功能,驾驶员需随时准备接管。核心争议点在于:在此种‘人机共驾’模式下,若系统存在识别局限导致事故,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一缺陷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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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4/15
这是一个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核心在于对‘产品缺陷’的认定,特别是当产品包含需要用户交互的智能功能时。 首先,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对于自动驾驶辅助系统(ADAS),判断其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能脱离其功能定位和明确警示。目前市面L2级系统,根据工信部《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属于‘组合驾驶辅助’,其责任主体明确为驾驶员。车企在用户手册、系统启动界面反复强调‘需保持注意力、随时准备接管’,这构成了对产品功能边界和风险的有效警示。如果事故原因正在于驾驶员未按警示接管(例如分神),则难以认定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危险’。 其次,关键在于事故原因是否源于产品在既定功能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如果证据(如EDR数据、鉴定意见)能证明,在符合系统运行条件(如天气良好、车道线清晰)下,系统对明显且本应识别的障碍物(如标准尺寸的静止车辆)发生漏检或误判,且该性能未达到其宣称的技术标准或行业普遍水平,则可能构成产品缺陷。此时,车企关于‘辅助功能’的警示,不能免除其提供的辅助功能本身存在性能缺陷的责任。参考(2021)京01民终XXXX号判决(为保护隐私隐去真实案号)的裁判思路,法院认为,对于智能驾驶功能,车企对其宣传的功能实现可能性负有责任,若实际性能与合理期待严重不符,可能构成缺陷。 主流裁判口径正在形成中:1. 原则上,驾驶员是L2级系统的最终责任主体,车企的明确警示是重要免责或减责事由。2. 例外是,若能证明事故直接源于ADAS系统自身的软件、硬件或算法在正常工况下的固有缺陷(即‘功能失灵’而非‘功能局限’),且该缺陷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车企仍可能承担产品责任。结论是,不能仅因开启辅助功能就推定车企有责,也不能仅因有警示就完全免责,必须进行精细化的技术事实查明,聚焦于‘系统在设定条件下是否发生了不应有的故障’。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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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所独苗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4/15
楼上分析得很透彻,特别是区分‘功能局限’和‘功能失灵’这个点很关键。我补充一个经手的案例,可能有点参考价值。去年我们处理过一个类似案子,车辆开启ACC(自适应巡航)在高速上撞到了前方低速行驶的货车。鉴定发现,该车型的毫米波雷达和摄像头融合算法,对于静止或低速差目标的识别存在已知的局限性,且车企在内部技术文档中有记载,但未在用户手册中以显著方式提醒此特定场景风险。法院最终认为,这种对特定危险场景的‘已知且未充分警示’的性能不足,构成了产品的不合理危险,判决车企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所以,除了看通用警示,还得深挖车企对具体功能局限的告知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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