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主播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还是销售者?
我代理一个消费者起诉直播带货主播的案件。主播在直播间展示、介绍商品并挂出购买链接,消费者点击购买后商品有质量问题。我初步认为主播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销售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但对方可能抗辩其只是广告代言人。这个定性对责任承担方式影响很大,到底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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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在直播电商领域具有典型性的法律定性问题。核心在于主播在交易链条中的实际法律地位。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销售者,是指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认定为广告代言人需满足:1. 行为是为商品作推荐、证明;2. 通常不直接参与销售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 其责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承担连带责任。
而认定为销售者,则需满足:1. 主播以其名义或控制的账号直接销售商品;2. 消费者支付的价款直接或间接流向主播或其关联方;3. 主播深度参与商品信息发布、价格设定、订单处理等核心销售环节。此时,主播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直接承担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口径,倾向于根据主播在具体交易中的参与程度进行实质性判断,而非仅凭其“主播”身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政策精神中亦强调穿透式审查交易实质。若主播仅收取“坑位费”或佣金,对商品信息进行口播推荐,消费者跳转至第三方店铺完成交易,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反之,若主播使用自己或所属MCN机构注册的店铺、自营仓库发货、直接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即便是通过平台代收),则被认定为销售者的可能性极大。
具体到你的案件,关键在于证据审查:购买链接对应的店铺主体是谁?收款方和发票开具方是谁?商品发货方是谁?主播在直播中是以“推荐官”还是“店主”自居?合同履行的实际控制力在谁手中?若能证明主播对销售全链条有实质控制,则主张其作为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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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穿透式审查思路很对。我分享一个刚看到的案例佐证一下:(2023)京04民终xx号案。某头部主播为其所属公司直播卖货,消费者从该主播直播间链接进入其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直播行为具有广告属性,但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识店铺经营者为该主播所属公司,收款、发货、开票主体均为该公司,主播与该公司利益高度绑定。最终认定该主播及其公司共同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例说明,当主播与背后运营的商事主体人格混同或构成共同经营时,认定为销售者并担责是主流裁判倾向。
补充一个实务中容易忽视的细节:审查主播与背后MCN机构或供应商的协议性质。很多时候,主播个人账户直播,但签约的MCN机构才是与品牌方签供货协议、控制店铺和仓储的主体。这时,即便主播个人名义突出,但若协议明确约定MCN机构是销售主体并承担全部销售责任,主播仅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法院也可能依据该内部协议,结合对外公示的店铺信息,将MCN机构认定为销售者,而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所以取证时,不仅要看前端直播内容,还要尽力挖掘背后的商业合作模式协议。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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