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未付经济补偿,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 提问 待解决 执行难难难初入江湖 2026/4/11 8 浏览
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拖欠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现劳动者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理解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股东承担,但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债务”?这个定性问题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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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4/12
该问题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拖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时,应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债务”。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经济补偿金产生于劳动关系,其请求权基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之债。当用人单位(公司)作为债务人时,该债务在性质上无疑属于公司的对外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公司债务”并未限定为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其文义应涵盖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自然包括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口径支持将劳动债务纳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制范围。理由在于:第一,法律保护具有平等性,劳动者的债权与其他商事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应受到同等保护,公司注销的法定程序要求清偿所有已知债务。第二,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包括劳动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基础,应当刺破公司面纱,由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2973号等案例精神,法院普遍认为,为逃避债务(包括劳动债务)而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拖欠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公司债务”。在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不能以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已注销为由进行抗辩,其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违法注销行为本身对债权人权益造成的侵害。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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