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
我代理一起案件:员工受公司指派赴外地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在酒店休息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家属主张应认定为工伤。我认为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但不确定“出差期间”是否属于“工作岗位”的延伸?
回复 (1)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适用边界,核心在于对“工作岗位”这一构成要件的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要件。其中,“工作岗位”的理解是本案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明确了“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的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口径将“工作岗位”作目的性扩张解释,认为因工外出期间,职工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及合理延伸的休息场所,均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例如,在(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其工作状态具有持续性,在外出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进行的必要休息、住宿,属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适用视同工伤的规定。
具体到你的案件,员工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其出差行为本身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会议结束后的酒店休息,是为保障次日继续工作或返程的必要生理需求,与工作职责具有内在关联性,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其在酒店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
需要区分的是,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从事纯粹个人事务(如旅游、探亲)时突发疾病,则因脱离了“工作职责”范畴,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延伸。你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本案应主张适用视同工伤条款。实务中,此类情形的认定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即因工外出期间,在合理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突发疾病,均应纳入工伤保护范畴。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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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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