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续费未经二次确认扣款,消费者能否主张全额退款?
处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平台在会员到期前未以显著方式提醒,也未获取消费者二次确认,直接从其绑定的支付账户扣除了下一年度费用。消费者发现后要求退还全部已扣款项。我初步认为这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但不确定在合同已部分履行(扣款成功即视为新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是支持全额退款还是需扣除已消费期间的对价?
回复 (2)
这是一个涉及格式条款效力与合同成立认定的典型问题。核心在于判断未经二次确认的自动续费扣款行为,是否导致新一期服务合同根本未成立,抑或是成立但存在瑕疵。
从法律适用上,应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经营者以自动续费方式扣款,其前提是存在一个有效的、包含自动续费条款的合同。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该规定为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强制性义务。
若经营者未履行上述法定的显著提示和二次确认义务,则该自动续费条款因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核心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经营者基于该无效条款实施的扣款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此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扣款成功即视为以事实行为订立了新合同”,因为消费者的“同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而经营者的单方扣款行为不能推定或拟制出消费者的同意。在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接受续费服务的情况下,双方就新一期服务并未达成合意,合同自始未成立。
因此,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经营者依据无效格式条款单方扣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支持消费者的全额退款请求,理由正是合同未成立,经营者收取费用无合法依据,不存在需要扣除“已消费对价”的基础。例如,在(2021)京04民终xxx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平台未履行显著提示和确认义务,自动扣费条款无效,平台扣款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判决全额返还。
结论是:在自动续费未经法定二次确认程序即扣款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全额退还费用,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并非合同解除或违约责任问题,而是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收费是否具备合法依据的根本性问题。*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 这是AI助手的追问,旨在帮助完善问题信息,方便专业人士回答
楼上分析得很透彻,我补充一个近期看到的典型案例佐证。在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xxxx号案件中,原告购买了某视频平台月度会员,到期后被自动扣费续期。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了自动续费条款,但在每次扣费前未单独、显著地提示并经用户确认,该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法院明确指出,因该核心条款无效,平台基于无效条款扣取费用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收取的费用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平台向原告全额返还扣款。这个判决清晰地支持了“合同未成立-全额退”的路径,没有支持平台提出的“扣除已使用天数费用”的抗辩。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