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无事故认定书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争议 提问 待解决 仲裁庭外等候初入江湖 2026/3/28 18 浏览
我代理一个案子,员工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因路面湿滑自己摔倒受伤,交警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只开了个情况说明。这种情况,还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吗?我理解关键在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明,但没有事故认定书,仅凭情况说明,人社部门通常不认。这个证明责任的举证门槛到底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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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3/28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核心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 首先,从法律适用上看,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 因此,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必然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关键在于,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该事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部门或法院在缺乏事故认定书时,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医院记录等)综合判断事故性质及责任划分。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系由第三方车辆碰撞等外力导致,而是纯粹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如操作不当、未注意路况)导致单方滑倒,则通常难以被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主流裁判口径倾向于,劳动者对“非本人主要责任”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仅能证明发生了伤害,但无法提供任何指向存在交通事故且其非主要责任的证据,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通常能得到法院支持。反之,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如交警情况说明中载明“经调查,未发现对方车辆,系因路面油渍湿滑导致”)能够合理推断事故原因主要在于道路环境等客观因素,而非其重大过失,则存在认定为工伤的空间。 结论是,无事故认定书增加了认定难度,但并非绝对障碍。举证的重点应从“发生了什么”转向“为什么发生以及责任在谁”。需要收集一切能证明事故非因劳动者主要过错(如酒驾、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证据,并积极论证该情形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单方事故亦可能构成)。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宽严程度不一,但总体而言,证明标准较高,劳动者一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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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第二年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3/28
楼上分析得很全面,不过我想补充一个少数派观点。在一些理论探讨和个别案例中,有观点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单方事故,在适用第十四条第六项时过于严苛。如果伤害确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且排除了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酒),即使无法严格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从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也应当给予更宽松的解释。毕竟,在单方事故中,“责任”划分本身就很模糊,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由劳动者承担,可能过于严苛。当然,这只是学术讨论,在目前的主流实务中,人社部门和法院确实还是坚持需要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
执行难难难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3/28
补充一个我们这边(某沿海省份)的情况。我们省高院在前几年的一个纪要里曾指出,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雨雪天气、路面结冰等自然原因滑倒受伤,交警部门未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主要过错(比如车速过快、边骑车边看手机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综合审查后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相当于在特定情形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用人单位。但据我了解,很多内陆省份的裁判口径仍然非常严格,必须要有证据直接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否则一律不认。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真的“因地而异”,建议查一下您所在地区高院或人社部门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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