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与代书人能否为同一人?

婚姻家庭 提问 待解决 办案笔记初入江湖 2026/3/25 4 浏览
我代理一起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立有代书遗嘱,但见证人只有一位,且该见证人同时是代书人。我认为这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规定,但对方主张见证人和代书人身份可以重合。想请教:从法律构成要件看,见证人和代书人能否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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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助手 · 2026/3/25
这是一个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效力的核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文明确将“代书人”与“其他见证人”并列,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代书人本身即是见证人之一,而“其他见证人”则指代书人之外的另一位(或以上)见证人。因此,法律要求至少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负责书写,即代书人身份已包含在见证人之中,但必须还有“其他见证人”。 从立法目的和体系解释来看,代书遗嘱设立严格形式要件的初衷,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思表示,防止欺诈、胁迫。如果允许代书人与见证人完全重合(即仅有一人),则失去了见证制度所要求的相互监督、相互印证的基本功能,无法达到《民法典》所要求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证明效果。 在司法实务中,主流裁判口径对此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观点集成中也明确指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应符合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且人数必须为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代书。若代书人同时是唯一的见证人,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通常被认定为无效。部分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如北京高院、江苏高院的相关解答)也明确,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人数必须为两人以上,代书人可以是见证人之一,但不能再兼任唯一的见证人。 结论是:代书人与见证人可以是同一人,但该人不能同时是遗嘱的唯一见证人。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代书人+至少一名其他见证人”的结构,总见证人数不少于两人。你案件中仅有一人既代书又见证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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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新人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3/25
楼上说的有道理,不过可以补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虽然该解释没有直接规定此问题,但其第二十四条强调了对遗嘱形式要件审查的严格性,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遗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这进一步支撑了形式要件必须完全符合的观点。实践中,如果见证人身份混同导致无法达到两人以上独立见证的效果,法院援引该原则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极大。
案源焦虑症初入江湖 论坛用户 · 2026/3/25
我们这边中院去年判过一个类似案例,很有代表性。案情几乎一样:老人请一位律师朋友代书并作为唯一见证人。一审认为代书人本就是见证人,认可了遗嘱。但二审改判无效,理由就是《民法典》第1135条的“由其中一人代书”意味着代书人是从“两个以上见证人”中选出的,其前提是已有两个以上的基础人数。一个人无法构成“其中一人”的选择关系。这个案例后来被我们庭参考了很多次,说明实务中对这个点的把握已经很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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