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免责声明能否完全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客户在游乐场玩高空项目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受伤,游乐场以其入场时签署的《安全须知及免责声明》主张免责。该声明包含‘参与者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等条款。我的初步判断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完全免除,但不确定在设备突发故障这种‘意外’情形下,司法实践对免责声明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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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判断方向是正确的。经营者不能通过单方出具的格式免责声明完全免除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第497条、第506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义务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其核心要求是经营者必须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理谨慎人标准的措施,预防危险发生。游乐场提供的高空项目属于高风险娱乐活动,其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更高,要求其对设备进行定期严格检修、维护,并提供充分的安全指导与即时监护。
其次,关于免责声明的效力。《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506条进一步明确,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游乐场要求客户签署的声明,属于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的表述,意图免除其因自身过错(如设备维护不当、管理疏忽)导致人身损害的责任,这直接与上述法条相抵触,应属无效条款。
在“设备突发故障”这一具体情形下,裁判的关键在于审查故障原因是否源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故障是由于设备缺乏日常检修、零部件老化未更换、或未达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等经营者可预见且应防范的原因所致,则属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不能因有免责声明而免责。司法实践的主流口径是:免责声明不能对抗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会重点审查经营者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在(2020)京01民终X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经营者不能以消费者签署了风险告知书而免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最终根据过错程度判决经营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结论是,游乐场的免责声明不能成为其完全免责的“挡箭牌”。在设备故障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只要该故障可归因于经营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维护不当、检查缺失),经营者就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声明至多能在证明其已进行风险提示方面起到有限作用,但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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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有道理,不过实务中对于“突发故障”是否属于经营者过错的认定有时会有争议。分享一个我们省高院的典型案例:消费者在玩卡丁车时碰撞受伤,场地也拿出了签字的免责协议。但法院委托鉴定发现,车辆刹车系统��在设计缺陷且维护记录不全,场地也未对初次体验者进行充分驾驶培训。最终法院认定,所谓“突发”碰撞,根源在于经营者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及充分指导,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瑕疵,因此免责条款无效,经营者承担80%责任。这个案例说明,法院会穿透“意外”表象,深究经营者是否尽到了与其专业管理地位相匹配的预防义务。
补充一个最新司法政策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强调,“对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这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倾向性保护。在游乐场、体育场馆等案例中,法院援引该意见精神,普遍将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涉及人身安全免责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所以,当前裁判口径更倾向于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一纸声明的形式。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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