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鉴定意见与病历记载矛盾,法院如何采信?
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我方当事人腰椎受伤,住院病历记载为‘腰椎间盘突出’,但后续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认定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对方保险公司抗辩称病历未明确‘症’,两者矛盾,不应采信鉴定意见。我认为‘突出’与‘突出症’在临床和法医鉴定中是连贯过程,但不确定法院在证据规则下会如何认定这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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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见的证据认定问题,核心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意见审查与采信的规定。
首先,需要厘清“腰椎间盘突出”与“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学及法律评价上的关系。从医学角度而言,“腰椎间盘突出”是影像学或病理学描述,指椎间盘结构改变;而“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临床诊断,强调突出物对神经根等产生压迫并引发了相应的临床症状(如疼痛、麻木、功能障碍)。两者并非矛盾,而是描述与诊断、现象与结果的关系。住院病历记载“腰椎间盘突出”,是医生基于当时检查(如CT、MRI)对病情的客观描述;法医鉴定意见认定“腰椎间盘突出症”,是鉴定人结合该影像学基础、被鉴定人主诉、体格检查(如神经根受压体征)以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损伤后果是否构成残疾进行的专业评价。
其次,关于证据采信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当鉴定意见与病历等书证在表述上存在细微差异时,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1. 该差异是否属于本质性矛盾,即是否动摇了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客观伤情基础;2. 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口径是:如果病历等原始医疗记录能够证实存在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的客观事实,且鉴定意见基于该事实,结合合理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依据国家标准得出“症”及伤残等级的结论,那么这种从“突出”到“突出症”的推导属于专业判断范畴,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矛盾。法院通常会尊重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除非对方能举出相反证据(如另一份权威鉴定意见)或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相反,如果病历明确记载“未见明显神经压迫体征”或“症状与外伤无直接关联”,而鉴定意见仍认定构成伤残,则可能构成实质矛盾,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甚至启动重新鉴定。
结论:在你所述情况下,“腰椎间盘突出”与“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表述差异,通常不构成否定鉴定意见的实质性矛盾。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可能性较大。你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向法庭阐明两者之间的医学逻辑关系,强调鉴定意见是对病历记载伤情的符合专业标准的法律评价延伸。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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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资深律师的分析很透彻,从证据规则和医学逻辑上把道理讲清楚了。不过,我补充一点我们这边(某中部省份)的实务观察。在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法官医学知识背景相对薄弱的法庭,遇到这种表述差异,有时会更倾向���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或者甚至可能以“证据存在矛盾需进一步查明”为由,动员双方进行重新鉴定。虽然最终结果可能还是采信原鉴定,但这个程序会拖长诉讼周期。所以,在准备阶段,除了准备医学资料说明,最好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确认鉴定人能够出庭,并准备好一份简明的专业说明,在庭前提交给法官,主动消除其疑虑,可以更高效地推动案件。
补充一个最新的司法动态支持主楼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强调,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的“鉴材”(包括病历)是否真实、完整、充分进行审查。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精神,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采信。具体到本案,病历是“鉴材”,鉴定意见是对鉴材的专业分析结论。只要病历本身真实,记载了外伤和‘腰椎间盘突出’这一客观改变,就为鉴定意见提供了基础。指导案例确立了尊重专业意见、不轻易否定鉴定的导向,这进一步夯实了主楼结论的法律依据。
「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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