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中'可能加害人'范围如何确定楼层边界?
我代理一起高空抛物致损案,一栋33层住宅楼,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民法典1254条,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但实务中,是整栋楼所有住户都算,还是需要根据抛掷物轨迹、监控范围等证据限定具体楼层范围?比如,有目击者称物体从15-25层区间坠落,能否将'可能加害人'限定为该10层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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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的确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该条款旨在平衡受害人救济与无辜住户权益,其范围界定需结合证据进行合理限缩,而非机械地推定整栋楼住户均为可能加害人。
首先,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1254条本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6条。后者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这表明立法与司法导向是反对'全楼连坐'的粗放式推定,要求进行精细化的事实认定。
其次,范围的确定依赖于对'可能性'的证明和判断。如果存在能够证明抛掷物来源方向、大致高度区间的证据,如目击者陈述、监控录像(即便未拍到具体抛掷人,但能显示物体出现的大致楼层)、物体坠落撞击点位置、抛掷物本身特性(如与某楼层装修材料相关)等,则应依据这些证据将'可能加害人'限定在合理的物理空间范围内。你提到的目击者指认15-25层区间,就是一个典型的限缩依据。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如目击者的位置、视力、环境光线)、抛物轨迹的物理学可能性(如初速度、角度、风力影响)等因素。若能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抛掷行为极大概率来源于该特定楼层区间,则可将其他楼层的住户排除在补偿责任主体之外。
主流裁判口径已逐步形成共识: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进行最大程度的限缩。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xx号案例中,法院根据坠落花盆的碎片分布、撞击痕迹鉴定,结合建筑结构,将可能加害人限定于坠物方向对应的三个楼层住户,而非整栋楼。反之,若确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限缩范围,例如物体从楼体正中垂直坠落且无任何目击或监控线索,则可能不得不将整个朝向一侧的所有楼层住户纳入范围,但这应是最后的选择。
结论是:在有你所述目击证据的情况下,将'可能加害人'范围限定在15-25层住户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代理时应重点组织该目击证言,并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查,结合抛物落点、建筑立面结构,从物理学角度论证该区间是唯一或高度盖然性的抛掷来源区域,从而有效排除其他楼层住户的责任。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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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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