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举证责任分配
我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男方父母在婚前转账100万用于支付婚房首付,无书面约定。现双方离婚,男方主张是借款,女方主张是赠与。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似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赠与的一方。我的疑问是,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特定情形下,司法实践中是否已普遍将“赠与”的举证责任完全转移给了子女配偶方?还是说,主张借款的父母一方仍需就“借贷合意”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回复 (1)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典型且存在认识分歧的问题。核心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该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首先,从文义解释看,该司法解释条文本身并未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它确立的是一项法律推定规则:在婚后父母出资、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推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是法律推定,那么主张该推定事实不成立(即主张是借款或其他性质)的一方,就应当承担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在离婚纠纷中,若父母或出资方子女主张是借款,他们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而不仅仅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向,无法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次,关于你提到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第一,在诉讼中,原告方(无论是父母提起的借贷纠纷,还是离婚中一方主张出资为借款)对其提出的“存在借贷关系”这一积极主张,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父母一方需要提供借条、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合意。如果仅有转账凭证,而对方(子女配偶)援引上述司法解释主张是赠与,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父母一方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此时,并非将“证明是赠与”的举证责任完全转移给了配偶,而是因为主张借款的一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法律对“赠与”的推定。
当前的主流裁判口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和法官著述中体现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考虑到巨额出资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防止子女配偶在离婚时无故获益,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但这一观点并未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而是影响了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和事实认定的心证尺度。实践中,许多法院会要求主张借款的父母或子女提供证据证明在出资时或出资后曾就还款有过意思表示,否则可能难以支持借款主张。
综上,结论是:1. 司法解释确立的是“无约定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一实体规则,而非纯粹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2. 主张出资为借款的父母或子女一方,仍需就“借贷合意”承担初步的、基本的举证责任。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推翻赠与的推定。3.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出资时间、背景、金额、家庭经济状况、事后沟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举证责任的起点仍在主张借款一方。因此,在你的案件中,男方及其父母需要积极寻找能够证明当时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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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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