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后发现仲裁条款,超答辩期能否提管辖异议
代理被告应诉合同纠纷,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提交了实体答辩状。现在整理材料才发现合同第15条约定'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已过答辩期,还能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吗?我认为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但担心超期提出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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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在适用上的衔接。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关键点在于'首次开庭前'这一时间节点的认定。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该条文规定的'首次开庭前'是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定期间,其性质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针对法院地域、级别管辖的'答辩期'(通常为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79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前’系法律赋予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间,该期间独立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答辩期。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但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仍应进行审查。'
因此,你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仲裁条款作为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协议,其异议提出期间适用《仲裁法》的特别规定。只要案件尚未进行首次开庭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实质等同于开庭的程序),你方作为被告仍有权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法院经审查,若仲裁协议有效且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实务中需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附上仲裁协议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第二,'首次开庭'的认定,部分地区法院将组织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实质性处理争议的程序也视为'开庭',需尽快提出。若仲裁协议本身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则法院仍可继续行使管辖权。
综上,核心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异议期间为'首次开庭前',而非答辩期届满前。你应立即准备书面异议申请及证据,向法院提交。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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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履以往」
Not the sharpest mind, but the steadies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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